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