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