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