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五)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公布相关食品信息;
(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