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与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饮食习惯和饮食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