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县级市农业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