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县级市农业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