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存入市、县级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改造和科研。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