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蠡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与景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并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蠡湖景区保护和管理。

蠡湖景区水域内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由景区管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