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设置经营服务网点。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蠡湖景区管理规范,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