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周围环境原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景区管理机构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