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需要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