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节能、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