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