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