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