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