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