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用户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