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工程的改造和改造后的运行、维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