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与考核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重点专项发展规划中的主要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应当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