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第十二条已修改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应当编制目录。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目录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立项申请,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