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六章 教育质量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