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现入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水平整体提升,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