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其场所和设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的需要。普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随班就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生活、康复提供条件和帮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