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