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