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工业园区或者企业集中区污水排放种类相似的,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回用管网。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