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能力。再生水利用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考核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