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能力。再生水利用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考核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