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