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节约第十二条已修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