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和教育第九条已修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市容市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献血宣传户外公益广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献血宣传计划,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