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在急救用血紧缺时,鼓励家庭、亲友、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在稀有血型血液紧缺时,鼓励稀有血型者互助献血。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