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苏州市献血条例
/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无偿献血的血液应当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回到全文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