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经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不得采血,并应当向献血者说明情况。采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血液检测情况,并建议其到医疗卫生机构作进一步检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