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应当加强献血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依法记录献血者(含稀有血型献血者)献血时间、献血量等信息,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献血屋、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联系方式,血液采集和使用、血液库存预警信息,以及献血工作经费等财务信息。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