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献血车等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献血车等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对献血者,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献血者遗失《无偿献血证》的,由血站按照规定补发。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