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适龄健康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教师每年献血。鼓励适龄健康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