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和教育第十二条已修改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宣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