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