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