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