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