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水环境信息的权利,负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