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区域环境综合管理。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市场化运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