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