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