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扶持企业的信息化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