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第五节 其他应用与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扶持企业的信息化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