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规范、共享目录,完善交换共享体系,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公平接入和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经济、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务、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质监等业务数据库。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准确、完整地向交换平台提供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