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公众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依法、合理制定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得损害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