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物联网技术研究和发展,对涉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优先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