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物联网技术研究和发展,对涉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优先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