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确定信息产业为本地主导产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提供覆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测试验证和产业化投资评估等环节的公共服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支持,建设协同发展的信息产业;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信息产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