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依法保护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不得危害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